西青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教服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局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做好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防范校园火灾事故,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统一部署和市教育两委关于《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区教育局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0日
西青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区教育局坚决整治教育系统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紧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聚焦关键环节,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教育系统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将压力传导到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基层末梢,推动压实学校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校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局属事业单位。
(二)校内经营性场所(食堂)。
按照市教育两委此次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要将寄宿制学校、低于100人幼儿园(含托幼点)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后勤服务、宿舍管理等人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校园及教培机构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未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
(五)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瘫痪。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瘫痪(重大风险隐患)。
(六)重点部位隐患排查。各单位要以此次集中除患攻坚行动为契机,按照区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针对学校建筑、宿舍、图书馆、食堂、文体活动场馆、实验实训及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减存量、控增量、促整改,确保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单位要通过公告、广播、电子屏等方式,发布整治工作通告,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行动,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要积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查,提高发现隐患问题的专业性。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逐一登记清单、分类施策、逐一销账、闭环管理。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账一处,要全面整改安全隐患。尤其是对于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整治。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各单位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师生员工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强化消防宣传阵地建设,邀请属地消防部门,专题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自觉落实“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气源、关门窗),培养良好的安全素质。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
1.各单位突出师生员工、宿舍管理人员、物业人员、保安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人员,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各类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的局面。
2.各单位按照市教委《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预案执行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演练,评估演练各环节,确保演练实效(中小学每月1次,幼儿园每季度1次)。
3.春季开学前,各单位要充分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的完善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制定开学后培训演练工作方案。特别是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要求,制定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等领域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确保演练实效。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各单位要将集中除患攻坚行动与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结合,认真研判消防安全风险,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消防隐患同类问题重复发生、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区教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约谈督促,发出工作警示函。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隐患问题,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
(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区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成立联合督导组下沉到基层一线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要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要求,对存在问题隐患的,要约谈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采取责令关停等措施,做到隐患不整改不销账。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春季开学期间)。开学前一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按照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部署。在此期间,各单位要一边动员部署,一边开展整治行动,确保安全平稳开学。开学后,面向师生、家长广泛发布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提示,营造强大的除患攻坚声势。形成人人关注消防安全,人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人人监督隐患整改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二)除患攻坚和评估验收(开学期间至3月底)。开学后,各单位要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邀请行业领域专家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检查质效。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攻坚除患大整治工作指南”(附件)的要求,逐条对照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约谈责任人,责成重新组织开展大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春节和全国“两会”安全防范、冬春火灾防控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除患攻坚,全力维护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监督问效。各单位要加强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教育两委将对各单位大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纳入2024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按照《天津市校园安全条例》《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单位于2月29日前将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动员部署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含照片);3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含照片)报区教育局武保科(邮箱:xqqjyj08@tj.gov.cn)。大整治行动期间,市教育两委将适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附件:消防安全攻坚除患大整治工作指南
附件
消防安全攻坚除患大整治工作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医院的住院部分用房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校内的宾馆、餐饮、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以及生活服务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校内各建筑、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建筑(或楼层),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不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餐饮场所
1.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2.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学校和幼儿园
1.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